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中所规定的产品形成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农产品初加工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法律依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小麦初加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稻米初加工。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细化。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1、农产品初加工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法律依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小麦初加工。
2、因此,对稻谷进行简单加工成大米的加工行为,收取的是加工费,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你公司对稻谷工成大米后再销售行为,收取的是销售款项,则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不能免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_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时_可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1、法律分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企业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不交企业所得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首先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然后,然后就是正常核算,申报了。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免征的增值税的企业也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产品销售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定和政策调整,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其所得税税率可能会有所降低;对于投资农业项目的企业,也可能享受税收减免或抵扣等优惠政策。
正面回答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_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若从事项目符合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且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种子企业委托的,可参照“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1、比如,某公司为种植、加工并销售茶叶的公司提供咨询或提供农机维修而取得的收入,适用“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条。
2、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