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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02 浏览: 23 人次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形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1、《法释》第十四条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2、法律分析:销售性药如果达到了刑法追究的程度,会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