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的时候只要是符合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形式都是进行免征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在生产环节,按照国家政策,是免征增值税的。这意味着农民朋友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在销售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鼓励农业生产,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的种类很多,包括但不限于粮食、蔬菜、水果、畜牧产品等。
农产品销售时是根据情况免税,并不是每款农产品销售都免税。具体免税项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在税收政策上享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然而,这一优惠仅限于那些种植、收割植物或饲养、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如果农产品并非自产,而是通过购买后再销售,或者经过加工后的仍属于初级农产品,将不再享受免税待遇,而是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2、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3、成本法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上面两个公式里的扣除率,就是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13%、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11%和现在的10%。
4、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举例: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销售植物油产品,本月主营业务成本为200万元,其中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为65%,植物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5、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负较为均衡。在核定进项税额时,扣除率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则扣除率亦为17%;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3%,则扣除率亦为13%。
1、农产品税率为13%。根据我国最新的税法规定,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这意味着,当企业或个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时,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例如,大米作为一种常见的农产品,其适用的税率也是13%。这一税率适用于销售或者进口的部分农产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有11%、13%和17%三种,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从2017年7月1日以前,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从2017年7月1日起,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经过深加工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17%。
3、农产品(增值税)税率9%还是10%是需要根据销售情况而定的,农产品本身的税率是9%。也就是纳税人直接销售农产品,按照9%来计算销项税,同时按9%作为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是直接出售,而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农产品本身的税率是9%,也就是纳税人直接销售农产品,按照9%来计算销项税,同时按9%作为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农产品的税率调整为9%。